3萬誘12歲少女自拍猥褻照 變態軍人恐嚇「親密關係」下場曝

▲鄭姓男子於2021年還是任職軍人時在軍營內透過手機誘惑少女自拍清涼猥褻照片供其欣賞,還逼迫要求發生親密關係否則不給錢等語,少女母親察覺後報警提告。(圖/達志示意圖)

▲鄭姓男子於2021年還是任職軍人時在軍營內透過手機誘惑少女自拍清涼猥褻照片供其欣賞,還逼迫要求發生親密關係否則不給錢等語,少女母親察覺後報警提告。(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鄭姓男子於2021年3月間在新竹某營區內,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3萬元誘騙12歲少女自拍清涼猥褻照片供其觀賞,事後還要脅若不發生親密關係就不給錢等語,少女情緒險崩潰,後被母親察覺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鄭男雖坦承犯行,但調解時,被害少女無調解意願,亦未原諒被告,法官審結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誘使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1歲的鄭姓男子明知少女時年才剛滿12歲,為未滿14歲之少女,仍於2021年3月11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某營區內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3萬元為代價,誘騙少女自拍清涼猥褻照片7張,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鄭男觀賞,鄭男將照片儲存在手機內,少女與鄭男透過通訊軟體通話內容被少女母親察覺後,憤而報警提告;桃檢複訊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鄭男坦承犯行不諱,少女與證人則指證歷歷,檢警提供相關通話紀錄等佐證,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鄭男明知少女係未滿14歲之少女,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以金錢引誘少女自拍電子訊號供其觀覽,嚴重危害其身心之健全發展;被告終坦承犯行,但因少女無調解意願,尚未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

法官審結,被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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