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大樓倒塌29受災戶提國賠1.93億 二審再吞敗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大地震中倒塌,釀成115人死亡慘劇,29名受災戶向台南市政府與工務局提起國賠訴訟,求償近1.93億元,台南高分院判駁回上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大地震中倒塌,造成115人死亡,29名受災戶向台南市政府與工務局提起國賠訴訟,求償近1.93億。(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2016年台南「維冠金龍大樓」於0206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29名受災戶向台南市政府與工務局提起國賠訴訟,主張家屬子女39人死亡,求償近1.93億元,一審敗訴後不服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當年工務局依法僅負「形式審查」責任,並無故意或過失,不須負國賠責任,駁回國賠上訴。

受災戶指控,維冠建設於1992年申請建照與變更設計,建築設計與結構計算書均由同一名建築師簽章,未經專業結構技師簽證,違反建築法與技師法等規定。且大樓施工與使用過程中,曾擅改隔戶牆、打通1至4樓,形成結構弱層,但工務局核發建照與使照時未查覺,甚至未至現場勘驗,屬怠於職守,才導致地震時建物全倒釀災,應負賠償責任,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台南市政府及市府工務局提出國賠求償2.7億元。

台南市府辯稱依當年建築法「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主管機關僅負行政事務審查,專業圖說內容由建築師簽證負責,當時法令並未禁止建築師擔任結構簽證。法院並引專家指出,統一由設計建築師簽證更有利整合,責任也加重。至於使用執照查驗,當年工務員已抽查主要構造,採目視與簡易量測完成審查,並無違失,而判受災戶國賠敗訴。受災戶不服再提上訴,改求償1.93億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受災戶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市府或公務員有故意、過失或怠職情事,亦無法證明倒塌與主管機關之間具直接因果關係,且當年工務局依法僅負「形式審查」責任,並無故意或過失,不須負國賠責任,駁回國賠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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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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