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翠(化名)去年5月間因在台中市第五市場附近一處路口違停,被A男勸阻並錄影蒐證,她一氣之下脫口罵出「垃圾」,雙方因而鬧上法院。不過,小翠一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至二審,台中高院仍認為小翠的行為屬於一時情緒失控的發言,未必會損及A男的名譽,尚無法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最終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小翠因違停問題與A男起爭執,雙方鬧上法庭,最終她獲判無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A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5月間他在台中市第五市場附近一處路口,發現小翠將車子違停在斑馬線上,於是上前勸阻並錄影蒐證,卻反遭小翠公然辱罵「垃圾」,讓他顏面受辱,因而決定提告。
小翠則辯稱,當時她只是想買個東西,停一下就走了,A男卻出言挑釁,她一氣之下說對方是檢舉達人,接著上車打算離開,沒想到A男仍抓著密錄器繼續跟在後面,她才會脫口說出「垃圾」。
一審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本次糾紛是A男先挑釁,小翠才會罵人,依照當下的情境看來,小翠的行為屬於一般人發生衝突時的常見反應,並非蓄意侵害A男的名譽,因而裁定無罪。檢方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A男也強調自己沒有出言挑釁。
不過,二審台中高院法官仍認為,小翠在雙方理論過程中脫口說出「垃圾」一詞,屬於一時情緒失控的衝動發言,僅附帶、偶然傷害A男的名譽,並無任何反覆性、持續性可言;再者,A男是因為對小翠的違停行為進行蒐證才會挨罵,究竟誰對誰錯,其他人心中自有公評,未必會損及A男的真實社會名譽。
法官指出,「垃圾」一詞雖然帶有負面意思,可能會使A男內心感到不悅,但並未觸及個人人格尊嚴的核心領域,也沒有貶低A男受平等對待及尊重的人格主體地位,冒犯及影響程度堪稱輕微,難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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