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小隊長涉向應召站索賄遭停職 法官認「欠缺證據」判無罪

▲桃園市平鎮警分局偵查林姓小隊長於2023年間遭指控向某應召站業者索賄,桃檢偵訊後依貪汙罪嫌起訴,桃園地院聲押庭以百萬元交保,桃園地院今天判處無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林姓小隊長於2023年間遭指控向某應召站業者索賄,檢方偵訊後依貪汙罪嫌起訴,桃園地院今天判處無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偵查隊林姓小隊於2023年間遭指控,涉嫌向某應召站業者索賄,每週收取1萬5000元至2萬元公關費,賄款交付地點甚至包括殯葬館在內,林還涉嫌提供業者警方臨檢勤務時段企圖包庇業者,桃園地檢署偵訊後依涉嫌貪汙罪嫌起訴,法院審理後一度以百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桃園地院歷經年餘審理後,法院今以同案被告巫、李之自白外,欠缺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其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判決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桃檢調查,被告身為偵查隊小隊長,深知檢警辦案方式,竟與應召站李姓男子約定以蘋果手機空機搭配黑莓卡,使用FaceTime通信軟體,聯繫收取賄款時間、地點,林於收賄後再暗中提供警方臨檢查察勤務時段,包庇應召站規避查緝。桃檢查出,林與應召站協議每三週碰面一次,每次收取「公關費」1萬5000元至2萬元不等,雙方約定交款地點含括超商、中壢休息站,甚至還包括殯葬館內。經檢察官偵訊時,林慶欣否認收賄,但應召站成員巫姓與李姓成員指證歷歷,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林姓小隊長移審桃園地院後諭知一百萬元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林姓小隊長因此案遭停職中。

桃園地院歷經年餘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巫姓與李姓2人均坦承犯行,犯行均堪認定,審酌被告共組本案應召集團容留、引誘或媒介女子與不特定人為猥褻或性交以圖獲利,利用顯不合理之債務或被害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本案被害人從事性交易,敗壞善良風俗,嚴重侵害被害人權益;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賠付完畢等一切情狀。

法院合議庭審結,被告巫姓與李姓2人依意圖營利及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及圖利容留性交等數罪,各處1年及數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林姓小隊長則諭知無罪。法官認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姓小隊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與刑法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媒介性交罪嫌,經法院調查,相關證人所指「林前往檳榔攤向李姓成員洩露秘密」之時點,被告林姓小隊長有明確之不在場證明,且證人間關於「被告巫如何結識林之過程」,陳述相互矛盾,同案李姓證人就行賄情節,始終含糊其辭,所述交付賄款各項場合更與常情不符,李、巫復有以騙取自身減刑為目的而假意供出共犯之動機。

此外,公訴意旨林姓小隊長之不明存款,存入日期均不在公訴意旨所指之收賄期間,此部分公訴意旨,除被告巫、李之自白外,欠缺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其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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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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